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楷翔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