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青嵩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青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青嵩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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