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55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証明文件。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