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陳久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樹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原權利人 陳洪玉雲 與相對人簽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之異動索引(如地籍有異動應包含自抵押權設定起至目前最新地號之異動索引)。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王樹德之債權讓與通知收件回執(如欲重新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請向其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3樓為送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