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27號
原   告  杜怡芩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陳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杜怡芩下方應增列「訴訟代理
人涂惠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當事人欄漏列原告訴訟代理人涂惠民律
師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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