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藍忠春
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藍忠春於民國97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藍忠春於民國97年4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82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藍忠春│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19687││07月11日│││││元││起│││├──┼───┼─────┼──────┼──────┼───────┤│002│新臺幣│藍忠春│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75981││08月16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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