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陳耀堂
蔡朝明 謝錦堂 謝錦賜 黃厦泉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
蘇信誠 律師被告 張卓如
張草如 趙伯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核定方式參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件(新臺幣):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擔保債權額為2,250,000元(計算式:150,000+1,500,000+600,000=2,250,000),而供擔保物如僅以系爭土地計算之(以民國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其價額已達新臺幣17,779,041元﹝計算式:(73.1250,606)+(78.4
050,757)+(80.3250,968)+(82.7451,309)+(27.8763,162)=17,779,040.8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