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4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偵字第2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清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壹包(純質淨重貳拾肆點捌柒陸參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款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