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祺祥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而毀諾。應陳報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毀諾時」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扣繳憑單),並提出協商時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於本院108年度消債調字第1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聲請人陳報承租房屋之地址為宜蘭縣○○鎮○○○街○○號1樓及2樓,聲請人所提出電費繳費憑證用電地○○○鎮○○○街○○○○號,且部分為營業用電,請敘明原因。
四、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整理成冊。
五、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4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伙食、交通、教育、水電、瓦斯、勞保、健保、醫療費、電話費、網路使用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應陳報全部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
十三、聲請本件清算前回溯二年前即自105年8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含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