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廖松光
法定代理人 廖珮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請求返還車輛之價額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價金為何,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