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4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許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嗣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資料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林鴻仁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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