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 林奕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與被上訴人 顏永文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