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玉敏┌───────────────────────────────────────────────────┐│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海晶企業有限公司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社│198,737元│QM0000000│95年10月2日│││珠長│子分行││││├─┼─────────┼─────────┼─────────┼─────────┼─────────┤│2│海晶企業有限公司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社│203,633元│QM0000000│95年11月2日│││珠長│子分行││││├─┼─────────┼─────────┼─────────┼─────────┼─────────┤│3│宜強科技股份有限公│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66,599元│AE0000000│95年9月30日│││司 林明洪 │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