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偽造文書│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4.8至94.9.28│92.2.20至│95.3.27至││││94.7.2│95.5.12│├─────┼───────┼───────┼───────┤│偵查機關、│臺南地檢94年度│基隆地檢94年度│臺南地檢9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916號│偵字第4442號│毒偵字第1721號│├──┬──┼───────┼───────┼───────┤││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11││事││0號│3120號│04號││實├──┼───────┼───────┼───────┤│審│判決│95.3.7│95.10.19│95.12.1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11││判││0號│3120號│04號││決├──┼───────┼───────┼───────┤││確定│95.3.27│95.11.13│96.1.2│││日期││││├──┴──┼───────┼───────┼───────┤│是否合於中│符合│符合│符合││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