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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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一0號
聲請人 李龍盛
李龍展 相對人 李辰忠
李辰田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如附圖所示D部分之面積,經實地丈量結果,僅有四
八九.0六平方公尺,比原判決主文內所稱D部分面積五二五平方公尺,短少三十六平方公尺,因此附圖所示C、D部分間之界線有誤,請命岡山地政事務所就判決所附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之面積由四八九.0六平方公尺更正為五二五平方公尺以期圖籍面積一致云云。惟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原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處,並不得以裁定更正原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