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821號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乙○○
阮氏 碧芝 聲請人丁○○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庚○○
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7年6月23日死亡,聲請人己○○、丁○○、甲○○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等在卷可稽,其中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謝惠娟 未為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繼承人謝惠娟未拋棄繼承權前,聲請人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不得預為拋棄,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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