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七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參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據被告甲○○於本院為有罪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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