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複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李昆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203號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
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8日22時30分駕駛
DSN-472號車,行○○○區○○路○○○號不慎碰撞訴外人謝露
鈴駕駛原告所承保之2179-FK號車,致該車受損。而雙方於
101年2月24日成立和解,條件如下:「一、鑒於事出意外雙
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即被告)賠付乙方(即原告)新
台幣(下同)19000元整。二、給付條件:於民國101年4月
10日始,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5,000元,最後一期於民國
101年7月10日前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給付方式:上開分期款項以郵局劃撥方式匯入乙方帳
戶:1.帳:00000000。2.戶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四、於甲方向乙方清償上開和解金額後,雙方不得就本
次事故再要求賠償,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
含撤回101年度司店小調字第79號)。…」,有和解書為憑
。惟被告至今未履行和解條件。故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和解書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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