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9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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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90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間有關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45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登科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邱彰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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