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85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為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不服原審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1號判決提起上訴,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交通部為被上訴人,揆諸首揭說明,自非法之所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史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