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丁○○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丁○○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被告丁○○與原告 曾國洲 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與甲○○原係夫妻,經本院以丙○○惡意遺棄為由判決確定離婚,並將對被告丁○○之權利義務定由被告甲○○負擔。依前開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丙○○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因經商失敗,為躲避債務,離家出走,行方不明,即未與被告甲○○共同生活,甲○○於八十年間認識原告,並進而交往,於八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丁○○,是被告丁○○係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非自被告丙○○受胎。
(二)按確認之訴不限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確認證書之真偽,如有必要可提起確認身份之訴,故為使兩造間之身分明確免生權益糾紛起見,得許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訴,以除去不實之親子關係。被告甲○○為丁○○就學之必要,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推定丁○○為被告丙○○所生,在生父欄註記被告丙○○姓名,因被告甲○○已逾一年除斥期間無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被告丙○○拒不出面,致戶政事務所之登記與事實不符,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求兩造間血緣、身份關係之真實性,即未辦理正確之戶籍登記所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八三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並聲請函送鑑定。
乙、被告丙○○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被告丁○○、甲○○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丁、本院依聲請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與甲○○原係夫妻,經本院以丙○○惡意遺棄為由判決確定離婚,並將對被告丁○○之權利義務定由被告甲○○負擔。因被告丙○○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即離家出走,行方不明,而未與被告甲○○共同生活。被告甲○○於八十年間認識原告,進而交往,於0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丁○○,被告丁○○雖係被告甲○○與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並登記為丙○○與甲○○之子女,惟實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子女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八三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為被告丁○○之母即被告甲○○所自認,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依聲請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鑑定之結果,經依白血球表面抗原分析結果、血型及聚合DNA分析結果,認為丁○○與原告間無法否定其親子血緣關係,有該院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高總行字第九00四二六八號函附檢驗報告在卷可按,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確認之訴,除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外,並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所謂「法律關係」,就是權利義務關係。又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產生繼承、監護、扶養、保護、教養等一切親權權利義務,身份雖係法律發生之原因,惟身份關係所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同時存在,再所謂「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一方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另一方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而與原告間親子關係存在,乃影響被告丁○○與被告丙○○間之繼承、監護、扶養、保護、教養等一切權利義務,此項確認之利益,縱兩造就身分關係之存否無爭執,但如有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應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此就親子關係,應得提起確認之訴。查被告丁○○與原告間之親子血緣關係既無法否定,業見上述,從而原告以被告丁○○生父之身分,訴請確認被告丁○○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進而確認原告與被告丁○○之親子關係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