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鈺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鈺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鈺鑫因貪污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