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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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周俊孝 住○○縣○○市○○里○○○街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 李勁頤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辯論終結,惟被告李勁頤已於113年4月13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憑,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並有由李勁頤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陳正禧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