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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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號上訴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 律師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7,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上訴人現僅繳納4,500元,尚欠65,60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