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惟查原告已於民國97年4月23日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30,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原告僅繳納18,820元,尚欠7,32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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