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馮湘鈞
梅垂粧 阮氏美 雲武氏美妝 高氏秋 陳姿螢 黃柏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董金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會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7位,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