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13號聲請人 周惠真 相對人佩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佩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佩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台端聲請狀記載利息自到期日(104年1月5日)與附表中利息起算日為104年2月9日不符)。
二、相對人佩成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