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國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