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9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捌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客戶往
來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戶口
查詢、帳單查詢、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持卡人交易查
詢、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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