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附表編號3、4部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3、4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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