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
號2樓上列受判決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8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512、11590、19
551、19779、20083號:併案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2541、156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受判決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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