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5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楊世宗
被   告  翁德勝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翁德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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