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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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玄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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