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債權人 陳金葉 債務人 歐陽國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陽國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四張之背面影本、退票理由單,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所附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應為智敬企業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歐陽國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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