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10號原告 潘玄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