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康淑美 相對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啟昌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啟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啟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提出債權證明(如借據、票據等),及 陳明 債務是否有逾期未清償。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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