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354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惟查,原告係以1,860,000元向本院
執行處拍賣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自應以該拍定數額核為本案訴訟
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4,080元
後,尚應補繳15,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