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5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純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90,600│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合計│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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