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卯○○○
辛○○甲○○己○○庚○○辰○○丁○○丑○○兼上八人之訴訟代理人乙○○原告癸○○
子○○寅○○丙○○○壬○○被告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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