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劉益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市私立志│兆豐國際│104年9月30日│3,060元│AD0000000│││聖文理短期補│商業銀行││││││習班 洪振富 │城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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