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代理人 王世懋 相對人即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叁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一├─────────┼────────────┼──────────┤││送達郵費│叁佰貳拾陸元│不含退郵壹佰捌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叁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