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仟肆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十八萬元│││├─────────┼────────────┼─────┤││送達郵費│三百零二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三十八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三百二十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十八萬零七百三十五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十萬零八千四百四十一元││(五分之三)│180735*3/5=108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