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5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等數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而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5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年5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子為性交│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私部位│├──────┼───────────┼───────────┼───────────┤│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間某日│104年1、2月間某日│104年4月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75號等│第75號等│第75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7日│106年10月7日│106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82號│6382號│6382號│└──────┴───────────┴───────────┴───────────┘┌──────┬───────────┬───────────┬───────────┐│編號│4│5│6│├──────┼───────────┼───────────┼───────────┤│罪名│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體隱私部位│體隱私部位│之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起至105年4月間│105年5月11日│104年12月28日│││止之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5號等│第75號等│56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6年6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7年4月26日│││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0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82號│6383號│2891號│└──────┴───────────┴───────────┴───────────┘┌──────┬───────────┬───────────┬───────────┐│編號│7│8│9│├──────┼───────────┼───────────┼───────────┤│罪名│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物品│之物品│之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5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41號│5641號│56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1號│2891號│2891號│└──────┴───────────┴───────────┴───────────┘┌──────┬───────────┬───────────┬───────────┐│編號│10│││├──────┼───────────┼───────────┼───────────┤│罪名│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