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戌○○相對人午○○
巳○○辰○○未○○庚○○卯○○子○○寅○○辛○○丁○○丙○○癸○○乙○○丑○○甲○○己○○申○○戊○○壬○○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午○○、巳○○、辰○○、未○○、庚○○、卯○○、子○○、寅○○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己○○、申○○、戊○○應連帶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附表一:
┌──┬──────────┬─────────┬────────────┐│編號│當事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即應有部分比例)││├──┼──────────┼─────────┼────────────┤│1│聲請人戌○○│35/120│原共有人 林素蘭 於訴訟中將│││││其應有部分4/120出賣予原│││││告,並完成移轉登記。│├──┼──────────┼─────────┼────────────┤│2│相對人酉○○│25/120│原共有人 陳添賜 於訴訟中將│││││其應有部分25/120出賣予被│││││告酉○○,並完成移轉登記│││││。│├──┼──────────┼─────────┼────────────┤│3│相對人午○○、巳○○│1/120│原共有人 李炳煌 之繼承人│││辰○○、未○○、李明│││││珠、卯○○、子○○、│││││寅○○連帶負擔│││├──┼──────────┼─────────┼────────────┤│4│相對人辛○○│1/120││├──┼──────────┼─────────┼────────────┤│5│相對人丁○○│1/12││├──┼──────────┼─────────┼────────────┤│6│相對人丙○○│1/30││├──┼──────────┼─────────┼────────────┤│7│相對人癸○○│2/30││├──┼──────────┼─────────┼────────────┤│8│相對人乙○○│1/12││├──┼──────────┼─────────┼────────────┤│9│相對人丑○○│25/120││├──┼──────────┼─────────┼────────────┤││相對人甲○○、己○○│1/600│原共有人李杜綉鳳之繼承人│││申○○、戊○○連帶負│││││擔│││├──┼──────────┼─────────┼────────────┤││相對人甲○○│1/600││├──┼──────────┼─────────┼────────────┤││相對人己○○│1/600││├──┼──────────┼─────────┼────────────┤││相對人壬○○│1/300││└──┴──────────┴─────────┴────────────┘附表二: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1│裁判費│16,840元│聲請人墊付。│├──┼────────┼───────┼───────────────┤│2│戶籍謄本規費│560元│聲請人墊付。│├──┼────────┼───────┼───────────────┤│3│複丈測量費│8,9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26,300元│均由聲請人墊付。│├───────────┴───────┴───────────────┤│說明: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①聲請人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670元(已墊付26,300元)││(26,300×35/120≒7,670元,元以下捨去)││②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79元。││(26,300×25/120≒5,479元)││③相對人午○○、巳○○、辰○○、未○○、庚○○、卯○○、子○○、寅○○││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元。││(26,300×1/120≒219元)││④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元。││(26,300×1/120≒219元)││⑤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2元。││(26,300×1/12≒2,192元)││⑥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7元。││(26,300×1/30≒877元)││⑦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53元。││(26,300×2/30≒1,753元)││⑧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2元。││(26,300×1/12≒2,192元)││⑨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79元。││(26,300×25/120≒5,479元)││⑩相對人甲○○、己○○、申○○、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4││元。││(26,300×1/600≒44元)││⑪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4元。││(26,300×1/600≒44元)││⑫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4元。││(26,300×1/600≒44元)││⑬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元。││(26,300×1/30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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