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登雅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