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更字第541號、99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如附表所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431號、第3179號及98年度中簡上字第44
0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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