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27,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