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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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3日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折算1日,緩刑2年,並已於98年3月2日確定。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98年2月間起至98年3月25日止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10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98年度易字第2470號),經提起上訴後,於99年1月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