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宏全於民國9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日止累計87,571元未給付,其中29,266元為本金;56,466元為利息;1,8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宏全│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9,266元││11月3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