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宗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849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明宗係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233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告訴人紀元則係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2人均為「華興天下」社區之住戶。被告郭明宗明知緊鄰其上址2幢房屋外牆之花圃內,分別種有2棵、1棵之七里香樹木,屬「華興天下」社區全體住戶所共同公有,作為社區公共空間造景之用,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4日上午6時許,將該3棵樹木自樹幹處鋸斷,致令失其觀景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紀元及該社區內其他住戶,因認被告郭明宗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紀元告訴被告郭明宗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郭明宗所涉毀損罪嫌,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紀元撤回對被告郭明宗之刑事告訴,有和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思穎